⊙黃覺岸
大家都有留意到香港近來最受注目及爭議的大案件,是菲傭在港住滿七年之後是否可享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司法覆核訴訟。這訴訟很快近了,但與本欄的以經濟法律為本主題有關嗎?當然,若然香港突然多了數十萬人口,當中還有三份一為勞工人口,享有最低工資,又或許數十萬外傭僱主以後要面對每數年就一定要換外傭以符合法例,這對香港的經濟運作是大有衝擊的。
本文特別為大家介紹國際私法中居籍(Domicile)的法律觀念。留意基本法第24條第四段的寫法,要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除居滿七年以外,還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這就是「居籍」的觀念。這裏順帶提醒大家,香港的居權是有兩項要求,不單是住滿七年,還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居籍是一個意圖的問題,法庭要在客觀情況下決定一個人的居籍,例如若然在一地買樓定居或結婚,則他或她選擇此地為居籍地的意圖十分明顯。
居籍是一人與其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地區,每個人都有一個居籍,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了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若然有人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居籍爭議,因為香港的普通法居籍原則,與其它國家可以有所不同之故。
居籍是指一個人的主要居住所在的地方(headquarter or
home),相關的法律權責亦因而依符在居籍之內。與國際自是息息相關,但非指同一事情。古舊的普通法案例,居籍與永久性的居所等同,新的案例比較寬鬆,但永久居留一地的意圖,還是基本的。居籍的取得有三種情況;(一)原本居籍(origin)、(二)選定(choice)、(三)從屬(dependency)。
菲傭的情況,原本居籍在菲國,若嫁給港人,有香港居籍,而曾否有意圖選擇以香港為永久居所,最為關鍵了。居籍亦影響了幾方面的私法的適用問題:
(一) 家庭法(Family)即香港的家事法例會適用於選擇了以港為居籍的人。
(二) 繼承法(succession),例如遺囑的簽立,遺囑簽立人去世時,該遺囑以其為居籍的法律為依據。這可見居籍對一人的財產處理是如何重要。
(三)
稅收與稅務,例如在香港,薪俸稅是以個人從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源於香港的入息而徵收,與納稅人居籍或國籍無關聯。香港並沒有遺產稅,選擇香港作永久居住地,有明顯的好處。
居籍與國籍往往相同,但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法例觀念。中國不容雙重國籍,但香港居權擁有者,例如菲律賓人,則可以保留原來的國籍。居籍與居權的關係,亦可以視為一樣,是並存的(co-extensive),是可以是同一樣東西,亦可以分開,但要求則是相同的。
從這一點引申,菲傭要取得居港權,要證明已經以香港為永久居所的意圖,這恐怕是最困難,最不容易達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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