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大家看新聞,可能聽過一個叫做公職人員行為不檢(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的罪行,當年就有一名立法會議員因為濫用了一些因公職上的方便而得到的官方保密資料而被監控此罪,罪成不單失去議員位置,而且坐牢年多,可見這是一項可以非常嚴重的罪名。議員因為濫用公家資料作商業用途而獲罪,一般公務人員準備離職自立門戶做生意之時,取用了因職務上方便而得到的資料作商業用途,隨時可能犯法。下面是一件令公務員應引以為戒的案例:

HKSAR v Chan Tak Ming, Paddy [2010] 3HKC 3

介紹案例前,先講講在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定義。這是歸類入嚴重案件的類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這罪行只限與公職人員有關,指有公職在身者破壞與公職有關的責任的行為(breach of the duties of that office)。

引用這一法律時,應先考慮並沒有其它成文法的法例可以使用於同一情況。例如行為的性質非常嚴重,但卻不屬於行賄貪污的行為,有故意疏忽公職責任的行為。一般出現最多於故意超越公職的權力,立心不良地越權,故意玩忽職守,有意圖地傷人或詐騙。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公立醫院的醫生,他辭職準備開診所作私人執業,在停止工作之時,他取得工作團隊醫生所診治的病人的姓名及地址。

醫生取得病人資料之後,寄了2,000封信給這些病人,告訴他新開的醫務所,明顯在宣傳自己的業務,結果被控公職失當之罪。裁判法院判他罪成,罰款5萬元。他亦同時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謀取利益。醫生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指稱法官並未正確考慮他並非是故意及蓄意地行為失當(wilfully and intentionally)。

高院撤銷了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上訴人(醫生)被認為有正面及良好品格,基於這一點,法庭給予案件重審,讓他的品格證據有被充份考慮的機會。

(二) 上訴人知道病人的資料為醫管局的財產,其收集與儲藏純為醫治病人的需要,這亦是病人所理解的。醫生作為資料的使用者並不被允許將資料作私人用途,否則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醫生的做法最少是魯莽(reckless)的。

(三) 醫生是有故意及蓄意取用資料作私人用途。雖然有不同動機,主要是增加他醫務所商業上的成功,案情顯示他是不誠實或貪污性地這樣做(dishonestly or corruptly)。

(四) 以專業守則而言,特別嚴重之處是他所發信的對象皆是癌病人。這類病人特別軟弱,對加給他們的壓力不知如何應付。這類信件對這些病人構成了壓力(pressure),用這樣的方式發出信件,同時剝削(exploit their lack of knowledge)病人對專業知識的欠缺。

所以,法庭認為事件的嚴重性,是足以構成「公職失當」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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