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道】針對美商蘋果電腦及Google公司手機應用軟體(App)訂出7天鑑賞退費機制一事,蘋果昨日宣佈確定實行,目前此項服務範圍僅限於台灣地區,這也創下全球首例,至於Google方面仍未正面回應,對此台北市政府表示,不排除再度開罰。
日前台灣法規會曾表示,手機使用者透過網絡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的行為,比照電視購物、網絡平台消費,應享有7天試用鑑賞期,消費者能無條件要求解約退費,然而蘋果的Apple
Store及Google的Android Market卻無相關退費機制,因此也要求蘋果及Google立即改善,若不配合可處最重新台幣150萬元罰款。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昨日已依台灣消保法規定,正式在App
Store網站服務條約中公告提供付費軟體購買7天無條件退費機制,民眾只要付費下載後7天內,可取消購買產品,但前提是必需刪除所有軟體備份才能向iTunes辦理退費,且退費即不再繼續授權使用,目前此項服務範圍僅限於台灣地區,這也創下全球首例。
蘋果已依消保法規定改變政策,但Google則靜悄悄,Google高層曾在7月1日大動作從美國飛來與台北市政府官員開會溝通,並以長周末為由要求延長期限,雙方約定在昨日回覆,但據官員表示,截至昨日下午6時前,Google都尚未跟台北市政府聯繫。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指出,台北市政府給予Google的改善期限到昨日下班前,目前已將蘋果修改定型化契約的作法告知Google,之前台北市政府已經向Google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如果Google仍未善意回應,不排除再度做出處罰。
雖然消費者依法享有7日內解約退款的權利,不過消保官也呼籲消費者不要濫用權力,畢竟解約後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所以消費者也要確實刪除已下載之軟體,此外,7日內猶豫期間的規定並沒有排除企業經營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如果超過7日後才發現軟體瑕疵,依其實際情形,仍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主張解約退費,若當中遇到消費爭議,則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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