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合約失效(或譯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指合約在雙方皆沒有犯錯,而出現了一些合約簽訂之後雙方不能控制的情況,而使所訂立的合約目標被挫敗,因而無法再履行合約。

簡而言之,就是當合約不再存在,但結果與撤銷合約不同(rescission),因撤銷的先決條件,是能回復合約之前的情況,而撤銷乃是違反合約情況下一方要求的補償。合約失效則是合約因不可預知的情況下合約不能履行,只能終止,事件當作不幸,雙方都不必賠償給對方。

最近有法律界朋友詢問討論一個法律問題,亦據聞有一些律師給了一些不正確的意見。大意雲由於最低工資法例在5月生效,一些外判合約的工人,判頭從來給的人工遠低於28元,而由於合約往往有時間性,例如大廈立案法團與管理公司的合約,管理公司又再判給清潔公司,原合約未到期,增加了的最低工資金額,究竟由清潔公司承擔,還是管理公司,或是業主立案法團?

長遠而言,加薪必須反映在大廈的管理成本,所以是業主亦是法團的責任。道義上也似乎如是,但法律上並不如是,勞工處的官方解說,也是僱用工人的僱主,即清潔公司的責任,責任自然關乎最低工資是由僱主負責。

清潔公司的想法,是法例的出現令到公司的合約失效,所以公司沒有責任再履行合約,而要與管理公司,亦間接與大廈的法團重新議定合理的清潔費用。

法律上合約是否因不能控制事件的出現而失效?筆者的看法是不能,因為正如勞工局長所言,立法的過程有多年,並非不可預測,成本的上升,一如通脹或任何商品的漲價(例如油價上升令的士收入減少),皆不會令到合約因而失效。

筆者再翻查一下法律,似乎也無給錯法律意見。失效的呈請,並不容易,要有災難性情況的出現,出乎合約雙方的意料之外,單是經濟上要令到一方賠本從而令到合約不會在正常情況下運作,本身不構成令合約失效的結果。

古老的案例,是一宗劇院的失火事件(Taylor V Caldwell 1863),合約一方在租了劇院之後劇院因意外而焚燬,合約失效,不需賠償給劇團的損失,但留意這是純意外,不是有人疏忽的事件,所以才可以依賴失效的原則。

另一案例亦甚經典(Krell V Henry 1903),合約是租用一酒店的房間,目的是房間的景觀可以觀看英皇愛德華七世的加冕典禮,平時已貴的房租那一天自然更貴,但加冕結果取消(因為愛德華病了)。本案的法律觀點爭議是否有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較貴的房租是包括了觀看加冕的節目?法庭判合約失效,但租客亦不可以取回按金。本案可視為最寬鬆容許合約失效的案例,因為有隱含條款的因素。

回到最低工資因而引致的合約問題,清潔公司要賠本,自然是因為自己的疏失沒有將因法例改變而可能中途加價寫入合約,但總的來說,又是否公平與合理?清潔公司若然拉倒事件,以破產告終,法團始終因為法例的改變而要多付清潔費用,還要承受不必要的麻煩,也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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