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於倩綜合報道】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外交出訪機會,貪污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二審均判陳水扁無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無罪定讞。
台灣特偵組先前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將台灣外交部每次提供陳水扁運用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3萬美元,總共33萬美元,匯給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該款項均由台灣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而且陳水扁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檢方無法證明台灣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當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陳水扁的機密外交款,因此判陳水扁無罪。
陳水扁已因龍潭購地等案入獄服刑。而除機密外交款案,陳水扁尚有金改案二審、國務費案更一審,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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