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大家都聽過向公務人員(public
servant)或公務員提供利益是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甚麼才是提供利益?叫公務人員在職權上幫忙不一定是犯法,因為可能只是合理的要求。香港人所熟知的「梁展文事件」,地產商被質疑為何向已經退休的公務人員提供職位。提供職位當然是一種利益,公務人員在職之時作出有利財團的決定,以換取退休之後的職位,當然是貪污,但法例的要求,需要證明提供職位(利益)與行使權力(回報)兩者有關聯,所以就算兩種情況先後發生,不一定有貪污存在。
下面的案例是兩名商人向市區重建局的公務人員要求運用職權作出幫忙,而又同時談及可以向公務員提供職位。結果罪成而要上訴到上訴法庭。情況對同類事件極有參考價值。
HKSAR V Hui Russel & Anor [2009] 6HKC
213兩名地產商人被控串謀詐騙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詐騙的是逃避一筆為數51萬多的印花稅款。事件涉及購買八項物業,賣方是市區重建局,一位林先生(職員)代表市建局簽了買賣合約,已經到期交收(completion),若到期未能完成買賣合約,可被沒收190萬的按金。
商人接觸林先生,要求設法取消買賣合約,商人打電話給林先生,願意提供景觀顧問(landscape
consultant)的工作機會,如果林先生能幫忙取消(rescinding)有關的買賣合約。
事件不複雜,但法律上要證明事件的發生當然有相當的技術問題,結果是區域法院判商人行賄罪成,二人上訴到上訴庭希望洗脫罪名但不成功,從下面上訴庭法官的詳細解釋,可以理解到案件發生的詳情及上訴不成功的理由。
法官認為〈防止賄賂條例〉對行賄的定義用語寬廣(broad),包括了所有對公職人員提供賄賂(bribe)的情況,完全開玩笑地說提供工作雖屬低品味但不犯法,犯法須有行賄的實質(substance)。在本案中法官讀過兩次電話對話的書面記錄,無疑問有實質的誘因(inducement)曾經作出。商人並無列出聘請林先生作景觀顧問的僱用條件並不重要,含蓄而無疑問是回報不菲。若林先生接受,條件可待商議。
在決定是否一個玩笑,原審法官考慮的是第一個電話會談內容的全面要義(wholw
tenure),法官亦考慮到林先生馬上將事件向市建局的高層匯報,因為他並不以為是有人開玩笑,法官亦已考慮林先生與商人認識並是朋友。
林先生接電話時快退休,但這只是巧合,商人並無表示只想林先生退休後幫忙工作。原審法官只認定商人所需幫忙的性質便已足夠(substance),控方不需證明如何幫忙的詳情。商人提議林先生一定要與他會面討論林先生退休後的動向,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不等於證明商人只希望林先生退休後為他工作,而不是馬上幫忙(取消買賣合約從而節省近兩百萬按金的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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