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在08年11月28日,本欄介紹了一件上訴庭的案例,在這案例中,「中國平保」推翻了原訟庭的判決,假冒侵犯了「平安證券有限公司」的指控被推翻。但案件還有下文,原告的證券有限公司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在09年中有了判決,中國平保屬下兩件公司的商業商標註冊被判定相當可能構成假冒或欺騙或造成混淆,兩個註冊終變成無效,即不能再用商標登記。這一終審庭判例,打破了跨國大財團侵犯本地小企業商譽的霸道行為,算是證明了有錢不一定可以在民事官司取勝。

Re Ping An Securities Ltd [2009] 4 HKC 332上訴人為一間叫「平安證券有限公司」的香港證券公司,早在1970年已經存在,並為當時遠東證券交易所之創會成員。被告人的「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大名鼎鼎的中資集團,財雄勢大,自2003年起就以「平安」二字為主題,在不同的相關業務作出商標登記,其中包括了「平安財務」、「平安金融事務」、「平安房地產事物」等等。當中有一間叫「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則明顯容易與上訴人公司的名稱混淆,亦因而引起訴訟,上訴人指這商標登記假冒(passing-off)其名稱,應予無效。上訴人在高院原訟勝訴,但上訴庭推翻判決,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註冊商標所用的「平安」二字不是單一使用。而是與標誌(logo)及其他一群公司一併使用;二是上訴人的香港公司只是一細小的股票行,只有一群有限的熟客,上訴人需要保護不會超過這一群客戶的範圍;再者就是上訴庭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出會引起兩間公司的混淆。

終審法院完全否定了這三點,理由如下:

(一) 任何商標的使用,皆可以被指絕或是在登記後被指無效,因為違反了普通法中的假冒原則。

(二) 由於名稱近乎一樣,侵權中的假冒問題不屬爭議。上訴人經時間一定已經建立了商譽(Good Will),這商譽曾經或可能將會被相同誤導性的名稱欺騙或造成混淆,是可能發生之事。

(三) 在證冊商標的時刻,被告人可能並未有侵權的行為,但屬假定正常合理使用商標之時會構成假冒的情況。

(四) 「平安」二字構成欺騙假冒有無可避免的可能性存在,當商標被使用之時情況就會出現。

(五) 針對上訴庭的說法,上訴人雖然只是有一群有限相熟的顧客,需要保護其商譽,但亦需保護其他可能被欺騙者。比較上訴人有限的商業能力與中國平保的強大集團優勢,商譽勢必被吞去。

(六) 中國平保並無任何行動顯示在使用商標作證券交易之時,有任何合理使用(fair use)的措施。

案例有另一隱喻,法庭其實是不值亦不同意大財團在擴展業務之時的霸道行為,特別是將同類業務現存者的名譽,也想據為己有,這是不公義的。中國平保就算要進行證券的業務,用一個令人更易分辨的名稱,有何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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