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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對於台灣政府置入性行銷,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於去年修法送至行政院審核,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昨日說,政府不能拿人民的納稅錢毫無痕跡的宣傳,不論政策再正當,也要明白揭露,可以買廣告製作政令宣導或節目,與民眾面對面,隱藏式的宣傳是絕對不容允許。

何吉森表示,包括歐盟都已明白禁止政府置入行銷的行為,至於如何約束政府在平面媒體置入行銷,他說,要從預算法或政府採購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如果政府用預算法,應要求不能在一般的新聞報道中置入,不能用置入宣傳,如果預算做節目,要明白揭露。

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高福堯表示,不是不能做,只要註明贊助的單位,不要隱藏,正大光明的講清楚是政府的廣告。

高福堯解釋,廣電法修正條文已送行政院審查,內文除原規範選舉的行為外,另外更明確規範政府置入行銷的行為,將政府不得為的行為更細緻化,修正草案第32條第3款及第4款「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行銷的節目。」、「也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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