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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訊】支聯會5名常委和1名義工去年在中聯辦外示威,被控非法集結,裁判法院昨日判6名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香港人權監察歡迎有關判決,並指出《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行的定義廣闊含糊,容易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工具,是典型的「惡法」,要求政府盡速廢除或作重大修正。

人權監察批評,「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至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和集會。只要是3人或以上的聚集,無論事前組織或臨時湊合,都可以適用。可見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對付稍有混亂的任何請願或示威活動。

人權監察指出,現時的「非法集結」罪行,對付的是「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的行為,而不是非法暴力。罪行針對的是「破壞社會安寧」,範圍廣闊,而非限於集體暴力。控方只須證明這些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只須證明有一個假想的「合理的人」在場,而不必真有其人。

被控「非法集結」一旦入罪,裁判法院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地方法院最高更可判5年監禁。人權監察指罪行罰則很重,罪行元素卻極為廣闊含糊,較易檢控和入罪,而因此亦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方便工具。今次支聯會常委和成員被控非法集結罪,絕不偶然。

人權監察認為,在並無普選制衡政府,警隊濫權時亦缺乏獨立投訴機制之時,香港更不宜有這種廣闊而含糊的「非法集結」罪行,亦不宜將對付黑社會的法律和管制請願示威活動的法律,放在同一條例之中。

人權監察同時指出,中聯辦多次借助警隊,將不同意見人士拒諸門外,甚至視請願信為垃圾而撕毀,結果攘成多次示威衝突,中聯辦和中共政府應對有關衝突負責。中聯辦打壓示威的手法亦突顯其封建落後,故步自封,是失職和有損國體,令人遺憾。又呼籲香港警隊不應阻撓示威人士接近中聯辦請願,和把正常請願信件和物品拋入中聯辦。

「非法集結」罪於1967年訂立,是港英政府參考英國舊法例制定,以對付當年的67暴動,其後則用以對付黑社會「曬馬」,偶而也會用來檢控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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