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日前一宗幼童遭性侵犯案件,法官以「未能證明違反意願」為由,判決過輕,已造成社會焦慮,當行政、立法著手修法,在「刑法年齡標線」爭議的同時,監察委員沈美真調查報告指出,除年齡爭議重點外,法院必須真正瞭解兒童的語言、行為、不同年齡層的反映,判決才能真正達到判決的公正。
調查報告中,精神科醫生與心理諮商系學者,對於兒童性侵案件的特性提出專業說明,他們表示,對於學齡前的孩子,一般可以正確認知身體部位,但未必知道性的行為;3歲的小孩透過觸摸,也許有感覺及性衝動,但不知性的意義。
專家也表示,兒童的認知,在6歲半前的小孩,都以自我為中心去理解,未具備真正理解複雜的意圖和因果關係。而兒童的表達,在學齡前的孩子是無法表達時間、事件先後順序。9、10歲兒童有了時間順序情境的脈絡,但在情緒衝擊很大時,要取得兒童的證詞就有困難,表達能力影響了認知,邏輯順序的描述亂了,此時證詞就反覆不一,這也是法官常質疑證詞的地方。
報告中,精神科醫生宋維邨指出,性侵案件如果在發生72小時內,身體檢查如果沒有使用正確姿勢,可能無法取得正確證據。
報告指出,兒童遭性侵案有賴專業人員協助法院,瞭解兒童進而發現事實,避免誤判。但實務的運作顯現,專業人員無法有效協助法院發現真實,所以官方與民間社福機構紛紛提出「專家證人制度」或「逐案辦理早期鑑定」的建議,但台灣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政策規劃、法制修訂與執行細節仍互存歧見。
如何結合兒童精神醫學、心理諮商師及社工,在案發第一時間參與鑑定,台灣司法院主張,在偵查階段即應建立「早期鑑定」制度且「逐案鑑定」,台灣司法院也認為,可以減少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兒童證詞不被採信的問題。
但對鑑定經費高、鑑定人力缺乏及「逐案」的必要性,台灣法務部的看法是,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有足夠犯罪證據,自無辦理鑑定必要,但對「早期鑑定」台灣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主張,俟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再視個案需要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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