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中國外匯管理局為配合遏制部份城市樓價過快上漲的國策,進一步規管國外個人在國內只能購買一套自住房屋,並限制國外機構涉足住宅。

據亞洲時報在線報道,外管局15日在局方網a站公告,就加強《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 [2006] 171號)的實施監管,進一步規範外資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國外個人在內地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宅。在內地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外資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國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業主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國外個人(不包括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內地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內地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

2、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國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 業主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檔和註冊證明。

2、外資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 外資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6] 47號)辦理。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置業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國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置業結匯 手續後,應當嚴 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五、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對置業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並作必要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宅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並指導監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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