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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台中市在2007年爆發國小男老師性侵犯多名男童案,該校校長胡淑娟隱瞞校園性侵害案件,卻因為無法可罰,一、二審均判無罪,台灣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昨日表示,呼籲應修法對隱瞞校園性侵害者課以刑責。

馮喬蘭指出,案發當時擔任該校校長的胡淑娟,一路阻止家長間的聯繫,還整修事件發生的音樂準備室,涉嫌隱瞞證據。但台中市政府僅記她1個小過、罰款新台幣3萬元,胡淑娟繼續到其它學校遴選擔任校長。

而發現性侵事件後,人本教育基金會曾召開座談會,希望家長學生能對老師的行為舉證,但校長從中阻擾,與會的受侵害學生家長說,她在性侵案後8個月才知她的小孩受到侵害,8個月中小孩的怪異行為才得到答案。

此性侵案,胡淑娟以性騷擾通報,因此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受害家長對胡淑娟提出偽造文書與隱瞞刑事證據的告訴,一、二審法官雖然都認定胡淑娟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但是卻面臨無法可罰的問題。

立委田秋堇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該校校長犯罪事實明顯,2年來未能將其定罪還能申調,她表示一定要修法,甚至加註回溯條款,同時要求教育部下達公文給各地方學校,現有有關性侵案例都往上通報、嚴查。

但法院以此案構成犯罪要件不足未起訴,台灣法務部檢察官黃冠運解釋,因為牽涉坐牢,所以刑法第165條對構成要素比較嚴格,但法務部會與教育部研議補充「構成要件」的不足。

台灣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慰也表示,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者,的確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將研修「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勵馨基金會表示,受侵害者心理變化很大,且後續的轉變須持續輔助,台中市政府與教育部應編例新台幣20萬預算,讓受害小孩心理輔導。

田秋堇表示,將修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瞞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兼罰款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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