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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北報道】應行政部門要求,台灣立法院昨日加開臨時會議,直到下午4時許,立法院副院長曾永權敲槌,地製法三讀通過。台灣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有前例,通過版本比原行政院版更明確,適格可轉任者有56人。

江宜樺昨晚召開記者會回應,強調地製法對五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之重要性,影響年底縣市議員選舉的總額上限,以及各縣市預算編列都需要時間,行政部門才會強烈希望能於臨時會議通過。

其中最受外界爭議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關於現任鄉、鎮、市長轉任進用為區長,江宜樺說明早有先例可循,並無違憲。1967年台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併入直轄市台北市,其鄉鎮長、代表及村里長,於任期屆滿時自動延長任期,暫不改選。1979年小港鄉併入高雄市,鄉長直接派任為區長,小港鄉代表則全部轉任為區建設諮詢代表。

江宜樺認為黨政平台所決議的再修正條文,採負面表列方式,較去年9月行政院版本的「擇優任用」,界定更為清楚。也就是現任鄉、鎮、市長涉嫌有案者,例如貪污、賄選等,以及已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者將被排除,其餘可被進用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權者外,也可被轉任為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僅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目前統計適閣之鄉鎮市長共56人,約佔原鄉鎮市長總額半數,國民黨籍約佔適閣人數一半。江宜樺表示,制訂法規時,不可能以某一黨或某一縣市首長為考慮,絕對以普遍適用為原則。直轄市長的人事權範圍係依照法律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人事任免案即屬中央之權限,直轄市長並無任免之權。因此,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並無違法違憲的問題,也無外傳綁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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