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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於倩綜合報道】台灣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修正爆竹煙花管理條例,強化爆竹煙花的管理機制,對於非法製造爆竹煙花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幣1千萬元的罰金。

近10年台灣發生爆竹爆炸災害共26件,共導致48人死亡、89人受傷,台灣監察院日前就糾正消防署對爆竹煙花管理不實。台灣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修正爆竹煙花管理條例,強化爆竹煙花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場所的管理機制。此修正條例將送台灣立法院審議。

鑑於2007年11月苗栗後龍地下爆竹煙花工廠爆炸事故,是以合法管道進口取得可供製造爆竹煙花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進行非法製造。條例新增輸入或販賣達台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上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必須檢附相關資料向台灣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對於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花,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的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法製造爆竹煙花致人於死者,本次修法更加重刑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合法爆竹業者把製造場所租給非法業者使用,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許可;修正條例也增列,未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花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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