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朱孝貞綜合報道】台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將採業別分類,明列15項產業,另加概括條文1項,同時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資產支出可編列為資本門預算。至於新台幣1萬兩千元的文化消費抵稅條文,將召開公聽會,草案內容另外擇期再審。
教育委員會上午逐條審查文創法草案,針對第3條的文創產業分類,立法委員推翻文建會版本的採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4大類型,改採業別分類,明列15項產業,另加概括條文1項。
這15項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另為涵蓋未來新興文創產業,文創法第3條還明列第16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為因應措施。
此外,「文創有價」的觀念也將納入法條當中,也就是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經濟效用達二年以上,應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文化消費抵稅召開公聽會
至於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的文化消費抵稅條文,因每年會短少新台幣60億稅收而遭到財政部刪除。
政府改編列預算直接補助中學、小學,學生觀賞藝文表演。或於偏遠學校舉辦藝文活動,並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全台表演票券贈與學子、弱勢團體,可享減稅優惠。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表示,城鄉的藝文活動差距大,藝文消費抵稅,嘉惠都會區以外人口有限,故應謹慎行事。
此外,立委針對補助中學、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則要求文建會提出補助金額的上限、每年所編列的預算以及輔助團體的篩選機制等,防止照顧特定藝文團體與嘉惠特定學校。
最後朝野立委多數仍建議文建會繼續爭取。委員會最後決定召開公聽會,草案內容另外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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