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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綜合報導】消費者委員會近期接到多宗境外置業投訴,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本港的地產代理在本港銷售境外物業,不受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管。

消委會今年首9月就接獲13宗港人購買境外物業的投訴,其中多宗投訴位於東南亞的物業地產代理。根據本港的物業代理所提供的資料,該物業於2003年出售,建築期約為一年,預計落成時間為2004年7月至2005年之間。銷售資料更聲稱有保證為期8年的年息12厘回報,每年還可居住於該物業項目其中一個單位1個月。該代理曾口頭表示對物業買賣具專業知識,代買家打點物業由興建至完成的所有事項,並擔當聯繫買賣雙方的角色。但直至目前為止,物業仍未落成,發展商歸咎於天氣和業權問題。

消費者應注意事項

此外,有涉及購買內地物業的投訴。其中一個買家曾查詢售樓說明書上「規劃用地」的用途,地產代理肯定地表示會用作興建公園。但後來卻發現會興建多層大廈,大大影響物業的景觀。另一投訴中,投訴人於2000年透過本港一間投資公司買了一個內地物業,最近被追討8千政府稅項。投訴人指購買物業時已付清款項,不明為何會欠交政府稅項。

消費者應留意,若完全依賴本地代理購買外地物業,事前沒有親自視察或向當地有關機構瞭解外地人士購買當地物業的規限、手續及法律保障等,可能會涉及風險。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本港的地產代理在本港銷售境外物業,不受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管。《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指出,在兩種情況下可豁免領取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一)只出售海外物業;和(二)在所有信件、賬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及其它文件內及在任何廣告中,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位於香港的任何物業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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