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時代進步,一些從前的所謂專業守則,名為保護專業的形象,實則令到新入行的成員無法令到自己為公眾所認識,形成不公平的情況。這一類問題在有關專業人仕賣廣告的問題上最具爭議。自從人權觀念興盛之後,這類限制專業人仕賣廣告的所謂專業守則,不單不能與時並進而被批評落伍,甚而會因為可能違反言論自由、資訊自由而被挑戰。下面一件有關醫生賣廣告的案例,相信不單影響醫生,其他專業人仕一樣受影響,而案件已達上訴庭級數,相信已成為有關問題的權威。
Dr Kwok Kwok Hay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2008] 1 HKC 338
申訴人為醫生,挑戰香港醫務委員會(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對職業醫生所作的4項限制,這些限制寫在專業守則(Professional Code and
Conduct)之中。挑戰指守則牴觸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高院原訟庭在司法覆核中判郭醫生勝訴,醫務委員會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我們看看各爭議點的法律論證。
(一)
守則容許醫生將5項資料,包括學歷、看病時間、用的語言、服務內容及程序放在網上,放在醫生的電話簿(Directories)內,但禁止將資料等在報章、雜誌或是其他印刷媒體之上。上訴庭說這樣的限制根本上欠缺理由或是邏輯。醫委會最關注的是有出現誤導性廣告的危險。這裏有一合理性(legitimate
Purpose)的目的,但一刀切禁止廣告而不理會廣告內容是否真確非誤導,則手段是遠超目的。同時則養的限制在憲法上無合理依據。一定有其他不會這樣打擾醫生執業的方法。找出這樣的方法則是醫委會的責任而非法庭的責任。
(二) 其二是限制醫生只許提供5項資料予公眾。上訴庭直指這是無識別力亦無邏輯(No Sense or
Logic),這限制與守則的目標自相矛盾,目標本來就是希望病人得到足夠的溝通及資料以作合適的選擇。只作5項資料的限制,根本上是武斷(Arbitrary)的安排。
(三) 同樣,對醫生學歷及經驗及聲譽所作的宣傳的限制,不能被視為有合理理由。
(四) 上訴庭再一次肯定,言論自由包括登廣告的權利,就算登廣告的惟一目的是為個人增加入息(a Personal Financial
Gain),也是言論自由一部分。
我們大概有錯覺,以為醫學界是精英雲集的行業,處事一定公平合理具備智慧常識。看到上訴庭多番在判詞中批評醫委會無邏輯及無常識,筆者不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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