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文昌蓉綜合報導】鼓勵台商回台,經濟部再提出優惠。經濟部昨天公告修正裁罰基準,未來違規登陸投資的台商只要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一律僅處最低罰款新台幣5萬元,即可補辦許可。經濟部希望透過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優惠措施,吸引台商積極選擇回台灣,尋求新的發展機會,並深耕台灣。
據中央廣播電台報導,投審會表示,如果台商在2008年3月10日(開放補辦登記)以前,未經許可赴中國大陸投資,曾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沒有回台投者,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將處新台幣5萬元罰款;金額介於2,000萬美元未達1億美元者,處新台幣10萬元罰款;1億美元以上者,則是用個案處理。
另外,如果在台商補辦登記後,沒有經過許可而前往中國投資者,罰款將採累進方式計算。為了減輕廠商負擔,經濟部決定提高計算級距的金額,並降低計算罰款比例。像是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沒有超過新台幣1億元,罰款以5萬元計算;價值在新台幣1億至5億元,將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0.1%計算;投資金額介於5億至15億元,則是以0.5%計算;如果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15億元,將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的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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