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

10月17日,中國國務院頒發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以下簡稱《採訪條例》),並於即日起施行,與此同時,宣佈1990年同名條例失效。於是有論者說,新《採訪條例》讓外國記者獲得了「更大的採訪自由」。

由於中國政府近兩年在大力強化國內管控並防堵「顏色革命」,我對「更大的採訪自由」這一利好消息實在不敢相信,於是不辭繁瑣,仔細參照對比了1990年與2008年兩個版本的《採訪條例》。以下是詳細對比後得出的結論:

1990年版共22條,2008年版共23條。內容變化主要是:首先,將原有的規定重新組合併細化,比如1990年版的第4條只有一句,即「外交部是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機構的主管部門」,2008年版則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主管許可權一項。其次稍微變更了外國記者辦證手續,1990年版規定外國記者每年都必須 辦理一次《外國記者證》送驗、延期手續(第10條);2008年版則改為「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外國常駐記者應當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第三,2008年版的語氣較1990年版和緩,比如1990年版有多處「外國記者不得在中國境內……」的規定,這種條文均改用其他語氣和緩的說法,還取消了1990年版「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遵守新聞職業道德,不得歪曲事實、製造謠言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採訪報導。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不得進行與其身份和性質不符或者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統一、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這一將外國記者視同敵 人的條文,懂得遣辭造句方面「內外有別」,可算是中國政府在國際交往技巧方面有所「長進」。

兩部採訪條例最大的不同可能體現在這兩點變化:第一,1990年版的第15條有「外國記者赴中國非開放地區採訪」,應當事先獲得批准並到公安部門辦理旅行證件一說;2008年版則沒有「非開放地 區」這一說法,僅從條文上理解,似乎中國全境都處於對外開放狀態──但事實上外國記者是否可以自由進出西藏或者新疆以及正在發生騷亂的任何地區則另當別 論,如不信,請外國記者以身試之;第二,1990年版中,外國記者採訪物件包括國家領導人與機構,沒提個人;但2008年版第17條則提到「外國記者在中 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從條文上看,外國記者的採訪物件包括了「個人」。

實際上,中國政府真沒辜負在多年「與國際反華勢力的鬥爭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就是「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這一條,實際上限制了外國記者獲得資訊的自由。通過「同意」一說,中國政府很聰明地將1990年版中那條「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不得進行與其身份和性質不符或者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統一、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之規定,悄無聲息地變成了個人在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下,不得接受外國記者採訪。你外國記者縱然擁有在中國境內採訪的自由,但我中國政府也當然擁有事先向接受採訪者打招呼,要求其不同意接受外國記者採訪的「自由」。北京的胡佳、四川的黃琦,就是因為接受了外國記者的採訪,都被羅織了「洩露國家機密」的罪名投入監獄。這類由管地政府向子民打招呼讓其不得接受採訪的事實數不勝數。且不談筆者當年自身親歷種種,信手拈來兩條今年的消息:其一是今年9 月,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於電視媒體上公開發出通告,警告本地子民不得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如果說這一禁言事件發生於新採訪條例公佈之前,還可以找到更新的佐證: 條例公佈之後,「六四」傷殘者、北京異見人士齊志勇仍然受到警告,不得接受外國媒體採訪。相信受到類似警告者不止齊志勇一人。

新聞自由,其要義不僅是記者的採訪自由與獲得資訊源的自由,還包括受訪者接受採訪的自由與提供資訊的自由。如果中國政府繼續以前那種管制新聞源的辦法,就算是將《採訪條例》的文字修改得溫和一些,又於外國記者的「採訪自由」有何實質補益?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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