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鄭麗駒報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昨日在立法會上質疑港富商林建岳因涉嫌超速駕駛而被起訴的檢控程序是否公正、公義。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強調修改控罪在於證供薄弱,與被告身份無關,最大問題是警員自己弄錯了涉案車輛的超速時的位置,警員所指的位置並不準確,被盤問時承認是自己大意,在證人口供裏錯讀把有關測試距離寫了50米並不是60米。黃仁龍又表示,警方會繼續使用鐳射槍。
批警員未根據守則測車速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說:「我覺得鐳射槍沒問題有科學的驗證,政府現在只有這一位專家,都可以繼續去驗證,但最關鍵是警隊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是沒有根據守則去做,或沒有依照生產商使用方法去用,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梁國雄認為,警方以鐳射槍是制止車輛超速的有效方法為由,不放棄使用,是「牛頭不搭馬嘴」:「到底警隊使用鐳射槍的時候有沒有適當的去使用,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整個警隊的問題,他是有責任去解釋點解警隊可以容許有些警員不依照規定或者甚至違反使用商的方法。」
該案於本月開審,律政司才修改內容,把使用鐳射槍偵測所得的車速由每小時114公里修訂為每小時79公里,使有關控罪由超速64公里大幅減輕至超速29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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