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第一眼看見本文題目,相信讀者會有疑惑,法律不是天天強調客觀公正獨立的嗎?為何證人不必獨立?還說明專家證人不必獨立?

再細心一想,大家自然明白,證人的角色,不是判定是非,而只是協助法庭去判定是非,所以證人是否可靠,才是法庭考慮之所在,而不是證人身份是否獨立。

所謂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是為常識以外提供專門意見的證人,作用是協助法庭作判決。證人無論專家與否,皆要真誠作供,這是唯一的要求,亦是說證人千萬不能說謊,除此以外,證詞是否偏幫,有何偏幫程度,這是法庭自行判斷的。法庭所考慮的,亦只是常識問題,證人是由控方還是辯方所安排?如此而已。

還有一點常識性的問題,所謂專家,法庭是否要求有一定的專業資格?答案也一樣出人意外,是不用。專家與否,是常識問題,以常理作判定,法律上沒有定義。

舉例而言,有關黑社會的術語、儀式、物品,由誰人判定?通常是由警隊內資深的警員作供,而不會外求,因為就算大學教授也不會比負責有關案件的小警員,對黑社會瞭解更多也。

回到今天的案例,辯方上訴的質疑要點之一,是專家證人來自控方的證監會之內,所以是不獨立的專家證人,上訴庭表示這是沒有問題的。
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V Zou Yishang(鄒藝尚)[2007] 3HKC 409

上訴人鄒藝尚被控以進行虛假的證券交易。這可算是典型的類似事件。上訴人操縱5個股票買賣的戶口,由5家不同的證券行負責,其中一家以太太的名義運作,其餘4家則以一間公司操控。

在不同的時間,上訴人用不同戶口買賣達力集團的股票,令到股票有活躍買賣的假象,觸犯了前《證券條例》中虛假證券買賣(false trading)的條文,因為這樣的買賣其實無改變證券持有者的實質利益(no change in beneficial ownership),只人為製造交易的假象。結果上訴人被判阻嚇性刑罰,需要入獄4個月。

除上述有關專家證人來自證監會是否獨立的法律觀點以外,尚有其它爭議,皆不為上訴法庭接納。判刑已經充份考慮到被告交易的數量,亦考慮到需要以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香港股市的誠信(integrity)的公眾利益考慮,不算過份。原審裁判官判被告要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上訴庭亦認為無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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