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申請育嬰假的受雇者公司員工規模的限制,即企業不論員工人數多少,只要員工受僱滿1年後,都可以可在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限最長2年;同時放寬陪產假日數,由2日增加為3日。家庭照顧假, 則放寬到5人以上企業 。

留職停薪最長2年

台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上午初審通過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法案中原限定受僱於30人以上企業的受僱者,才可以申請育嬰假,也修正為沒有員工數的限制,所有勞工、不限性別,只要受僱滿1年後,都可以可在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限最長2年。

全台勞工適用

台灣勞委會專門委員陳慧玲表示,嬰留職停薪本來是適用於30人以上的企業,現在拿掉了,等於是所有的受雇者都可以適用。勞委會指出,一旦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台灣目前規模30人以下公司所僱用的181萬7千餘名勞工,都可以受惠。勞委會估計影響到90萬家企業。

家庭照顧假 放寬適用企業

另外,法案中也把配偶的陪產假從2天增加到3天。如果家中成員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它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原本法案中限定30人以上企業的受僱者才能請「家庭照顧假」,現在也放寬為企業員工達5人就可適用。

罰則規定

修正條文規定,受僱者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產假等,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其它不利處份。若僱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假等,因此受到損害者,僱主應該負賠償責任。

在罰則方面,修正條文也規定,僱主若違反兩性平等法規定,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包括:招募、教育訓練、福利、薪資、資遣及解雇等就業歧視,將罰鍰調高為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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