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為了更加保障勞工的權益,台灣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保法的適用範圍,而當勞工被預告解僱之後主動離職,僱主仍然必須支付遣散費和退休金。而為了防止僱主惡意歇業後卻不主動解僱勞工,這次院會也通過「防擺爛條款」,讓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保障所有勞工的權益
據台灣中央廣播電台報導,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盧天麟表示,現今台灣的勞動市場趨向多元化和彈性化,因此台灣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的「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約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的計算基礎裏。以往只有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可以受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保障,台灣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一併納入,保障所有勞工的權益。

而過去當僱主要大量解僱勞工時,協商過程只限於勞工和僱主或是僱主的經理人,為了防止爭議,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可以有第三人加入,而且協商過程一定要有被解僱勞工的代表在場。

如果勞工被告知將被解僱,協商過程中僱主不可以任意將勞工調職,而如果勞工主動離職或在協商期間找到工作,僱主仍然要支付遣散費和退休金。如果僱主積欠一定金額的退休金不願意支付,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

修正案加入防擺爛條款
此外,過去僱主解僱員工的人數或是積欠的金額達到一定比例時,會被限製出境,因此有的僱主惡意歇業和關廠後,卻不主動解僱勞工,這次修法也通過「防擺爛條款」,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盧天麟表示,修正案規定,對於不主動把勞工解僱或遣散,但公司實質上已經沒有經營,任其勞工自生自滅,這些惡意關廠或歇業的僱主,如果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申請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人數或僱主所積欠的金額也達到一定比例,僱主將被限製出境,防止擺爛,即是所謂「防擺爛條款」。

如果僱主積欠很多金額,卻仍想出境而願意提供擔保的話,擔保金額必須以勞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為限。

盧天麟表示,這次修法有助於勞資雙方的協商過程,草案將送交台灣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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