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國年度報告看江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二(1999-2000年底)在第十六節中,我們列舉了聯合國「非法致死」監察專員和「酷刑折磨」監察專員年度報告中關於法輪功的部份。同樣,在聯合國其他監察專員的報告中,亦揭露了江和中共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3、「非法拘捕」監察專員年度報告
「非法拘捕」監察專員在2002年的報告中集中了任意拘捕工作組在2000年11月至12月,2001年5月和2001年9月的第二十九,
三十和三十一期會議上的評議。工作組列舉的評議表格和與這些評議相關的統計資料被第五十八屆人權委員會的報告採用。
工作組認為中國曾經簽署了國際民事和政治權力條約,但並沒有認可和執行。工作組認為以下的幾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案例是非法的。
(1)第一類:當案例很明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時(例如刑滿後繼續關押或無視適當的豁免權);
(2)第二類:因為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的第7,13,14,18,19,20和21條所宣佈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國際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第12,18,19,20,21,25,26,和27條而失去自由的;
(3)第三類:任何完全或部份違反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相關條例以及由各國接受的與公證審判相關的國際條約之嚴重性都被認為是剝奪自由的任意拘禁。
工作組為此舉出了如下案例:
(1)
張玉輝,35歲,中國公民,定居澳門九年,並擁有一個清潔公司,1999年11月10日在中國廣東省開平市被拘捕。根據消息的來源,不清楚他在被拘捕時是不是被出示拘捕證,也不清楚他是不是被正式指控,如果是,所根據的法規是甚麼。在1999年11月初,張先生與妻子因生意去中國。因為他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有上百萬人修煉的一種傳統的精神修煉,他在開平市被拘捕。在澳門,張玉輝是一個積極的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後,他多次在網站上寫文章引導讀者理智的對待法輪功問題。
他的文章受到法輪功學員和非法輪功學員的歡迎。張玉輝還給新華社澳門分社寫信呼籲反對1999年7月對法輪功的鎮壓。可以證明所有張玉輝的行為是合法和公開的。他曾經幾次告訴他的朋友,他擔心自己會被拘捕,因為在他向新華社表達了他的信仰後,他曾被新華社警告。資訊來源沒有指出張玉輝被關押在哪裏。但據稱政府拒絕他的家人探望他。
儘管張玉輝在1999年12月21日被釋放,工作組按照慣例沒有就其被拘捕改變意見。工作組認為儘管張玉輝被釋放,但它仍有充分的理由就張玉輝和平的傳播自己的想法和信仰而被拘捕的一事發表意見。考慮各種情況,工作組認為從1999年11月
11日至12月21日對張玉輝的拘捕是非法的,違反了世界人權聲明的第19項條款,符合了工作組的工作依據的第二類。因此,工作組要求中共政府盡力用各種方法補救這種情況,與世界人權聲明的第19項條款保持一致,不要拘捕和平傳播個人意見的人們。
(2)李昌、王志文、紀烈武和姚潔。對於上述四人被判刑的案例,工作組本來非常歡迎中國政府的合作。2000年2月1日,由資訊來源提供的證據被轉交給中國政府。在未獲得任何反應的情況下,工作組別無選擇,只能根據所掌握的情況提出意見。工作組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引用工作組獲得的辯詞是恰當的。這些辯詞與四名被認為是法輪功精神運動的領導人有關,他們是李昌、王志文、紀烈武和姚潔。他們已經被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所謂的判決入獄7至18年。
法庭認為他們犯有組織和利用X教破壞法律罪,導致人員死亡和非法獲得和散佈國家機密。根據新華社的報導,法官判決他們四人「組織和利用法輪功散佈迷信異端和欺騙民眾,致人死亡」。據報告這是中國政府自從1999年7月禁止法輪功以來最重的判決。消息來源稱1999年12月26日進行審判時,官方用警戒線將法庭圍住,以防止法輪功學員進行對政府鎮壓的和平抗議,儘管官方媒體報導說四名被告都有律師,
而且他們的家人也出席旁聽了審判,但一位家屬表示每一名被告只准有一名家屬出席旁聽。因為有指控與盜竊和散佈國家機密有關,一部份審判是秘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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