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力霸集團虧空案,突顯出法律漏洞,台灣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公司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過去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行,修正為只要公司的股東持有1千股到5萬股的人數達五百人、資本額3億(新台幣,下同)以上的公司,必須強制公開發行,讓財務透明化。
年初力霸虧空案震驚全台,因為沒有公開發行,財務不透明,讓經營人得以對公司資產上下其手,被虧空上百億都沒被發現。
為此,立院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過去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行,修正為只要公司的股東持有1千股到5萬股的人數達5百人、資本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必須強制公開發行。召委王塗發表示,目的是讓財務透明。
力霸事件也凸顯公司債的問題。過去沒有上市、上櫃、沒有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都可以私募公司債,但因為不須報備,沒有主管機關更無法可管,形成漏洞,像是亞太固網弊案就是一個例子。因此初審修正,沒有公開發行的公司,不得私募公司債。
而為了善盡監督角色,修法也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為防止力霸集團舞弊案再度發生,並讓已達一定規模的公司財務更透明,台灣經濟委員會除訂定公司強制公開發行的條文,也訂定罰則,若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款,並應限期辦理或改善。
若公司負責人未限期辦理或改善,可能會被按次處罰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直到辦理或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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