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總統陳水扁昨天表示,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歷史會還他公道,司法會還他清白,但他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判決他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據中央社報導,國務機要費案3日偵結,陳水扁晚間在台灣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說明國務機要費使用情形。他表示,對案件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造成台灣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及民進黨的重大傷害,他要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他表示,國家與個人義務衝突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作為總統,他深愛台灣,深愛自己的國家,為台灣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

陳水扁表示,依照《憲法》與大法官會議第388號解釋文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對國家元首這特殊身份,所給予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陳水扁說,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幾年前,他以兼民進黨主席身份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他,認為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沒權力放棄。

陳水扁表示,就如同他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他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願放棄刑事豁免特權。

陳水扁指出,檢察官第一次詢問他是在總統府,從下午4點問到晚上9點,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9點問到隔天凌晨1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他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他表示,這就是他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面對指控,他心胸坦蕩,若他心裡有鬼,大可祭出《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388號解釋文護身符,但他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他認為自己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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