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白米炸彈犯」楊儒門案昨日二審宣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手段和作為不值得鼓勵」但,依法「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可酌量減刑,改判楊儒門徒刑5年10個月,罰款新台幣10萬元。辯護律師丁榮聰表示,楊儒門和他都可接受判決結果,希望檢方不要再提上訴。
高院判決書指出,楊儒門犯罪動機是因為關切稻米議題,為喚醒政府和社會大眾關注農民和兒童權益,製作的爆炸物物經過評估不會傷人,可列入減刑考量;且楊為初犯,素行尚佳,且願意自首接受裁判,犯後態度良好,可酌量減刑;另外,辯方證人台聯立委賴幸媛出庭證詞,楊儒門事件在台灣與稻米進口談判公共事務具正面意義。
判決書指出,楊儒門行為雖引起社會不安和恐慌,手段和作為不值得鼓勵,但因他犯罪特殊原因和環境,檢察官表示同意適用刑法第59條,也有聲援者,客觀上已引起公訴人和部分大眾同情,可見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刑法第59條賦予法官「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可酌量減刑;法官必須審酌一切犯罪情狀,犯罪另有特殊原因和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判處法定最低刑期仍嫌過重時,被告才能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丁榮聰律師說,為楊儒門辯護有兩個目標,一是以符合自首要件減刑,二是適用刑法第59條再酌量減刑,從一審判決到昨天二審判決結果,已達成目標,對結果還算滿意。楊儒門也對他表示,可接受這次判決結果,應該不會再上訴,希望檢方不要再上訴。
他表示,楊儒門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要有相當勇氣,他肯定也樂見二審酌量減刑的判決結果。
楊儒門利用軍中所學,且透過網路搜集等方法製造爆炸物。自2003年11月間起到2004年11月間落網,共犯下17宗放置裝有白米爆炸物案件。去年10月,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6個月,罰款1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天改判楊儒門徒刑減為5年10個月,維持罰款10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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