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自
2003年起連續犯下17件爆炸物恐嚇案的「白米炸彈犯」楊儒門,台北地方法院定19日下午宣判,楊儒門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台灣為法治地方,民衆所有訴求,都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訴。據中央社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楊儒門年紀尚輕,不以正途表達訴求,鋌而走險,自認為有能力掌控所製作爆炸物及恐嚇物的爆炸威力、規模及方向,而忽視以火藥、雷管、助燃物及計時器等組成恐嚇物及爆炸物,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及危險性,不是人力所能操縱,稍有不慎極易失控,釀成大禍,導致危害生命、身體及財產。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楊儒門濫用
學得的火藥及炸彈製作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連續製造恐嚇物及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爆炸物,數量高達17件,犯罪期間長達1年。其中,數枚已爆裂引燃,雖未造成人員死傷,但放置地點都是不特定人出入的公共場所,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內,對往來人車具有高度危險性。台北地方法院強調,這些非法激烈手段,不僅引起社會大眾極度恐慌,對訴求達成可說毫無助益,而且手段嚴重違法,已掩蓋背後訴求的正當性,成為社會大眾不良示範,而有促使他人起而傚尤、以非理性暴力手段達成自
己目的之虞,對社會治安產生負面影響甚鉅。楊儒門因不滿農民生存權被漠視,自
2003年間在台北捷運等多個公共場所擺放炸彈後被捕,台北地方法院19日宣判,楊儒門連續意圖犯罪,未經許可,製造爆炸物,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罰款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9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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