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旗下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日(12)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入為期4天的求情程序。控方聲稱,黎智英體重為79.2公斤,以亞洲人的身高體重指數(BMI)標準而言,屬於「肥胖」,其整體狀況被評定為「健康穩定」。
在歷經長達156天審訊後,黎智英上月已被裁定全數3項罪名成立。今日聆訊首先由「重光團隊」(SWHK)的兩名核心成員開始求情。代表律師助理陳梓華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在庭上直言,陳梓華在案中扮演了「超級金手指」的角色。
辯方稱,陳不僅在警方調查階段已提供全面協助,更在審訊中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主腦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Simon,甚至供述了「攬炒巴」劉祖廸及美國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Ho等人的細節。
辯方主張,陳梓華在整個勾結方案中僅擔任「傳話人」或「中間人」的角色,負責將黎智英的訊息傳達予「勇武派」或海外組織,本身並不具備指揮、決策或思想控制的權力。辯方建議,法庭應將陳的量刑起點設於監禁12至15年,並因其提供關鍵證供,給予高達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應低於10年。
此外,辯方還透露陳及其家人在審訊期間飽受壓力,其父曾接到滋擾電話,家中亦有可疑人士徘徊,這些「起底」風險理應成為減刑考量因素。
而代表「12港人」之一李宇軒的大律師沈仲平表示,李雖然是「重光團隊」的領袖級成員,負責實際的國際遊說工作,但他絕非案中的「主腦」,強調他甚至從未直接與黎智英對話過。沈仲平同意將本案歸類為《國安法》下的「罪行重大」類別,但主張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請求法庭引用《國安法》第33條有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減刑條款,考慮到李宇軒自被捕後全盤托出案情並出庭作證,應將其刑罰級別降至「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檔次。
控辯爭議勾結罪「外國元素」
針對《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刑罰分級制,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庭上明確指出,案件涉及精密預謀及濫用新聞平台,理應適用於「罪行重大」的級別,即首要份子或主腦需面對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法官李運騰問及,若控罪本身已定名為「勾結外國勢力」,案中涉及的「外國元素」是否應被視為加刑因素。控方對此持肯定態度,認為涉及外國干預會使罪責更重。然而,李宇軒的代表律師則反駁稱,《國安法》立法時已將外國元素納入考量,不應在量刑時雙重計算。控方同時引用了「呂世瑜案」的判例,強調法庭在決定具體刑期比重時應具備酌情權,但必須考慮到案件對國家安全的實際損害。
控方稱黎智英BMI達「肥胖」
在處理黎智英的個人求情部份時,控方向法庭呈交了其健康報告,澄清外界對黎智英身體狀況的疑慮。控方披露,黎智英在2020年底最初還押時體重為80公斤,而根據今年1月的數據顯示為79.2公斤,其體重並無外界所傳大幅下降10公斤的情況。報告指出,以亞洲人的身高體重指數(BMI)標準而言,黎智英仍屬於「肥胖」,其整體狀況被評定為「健康穩定」。
控方稱,雖然黎曾反映過牙痛、心悸及聽力問題,但經懲教署醫療安排及手術後已無大礙。至於「單獨囚禁」安排,控方強調這是黎智英當初出於個人意願,擔心受騷擾而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保護性隔離」,署方每月都會檢視並獲黎本人確認同意繼續執行。
辯方:單獨囚禁造成額外心理與身體負擔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補充,雖然黎智英對獄中待遇並無投訴,但他確實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視網膜靜脈阻塞等無法治癒的長期病患。無論單獨囚禁的初衷為何,長期的與世隔絕對一名高齡在囚人士而言,無疑造成了額外的心理與身體負擔,應作為人道求情的理據。
另外,彭耀鴻在求情時指出,黎現時身患糖尿病及眼疾,還柙期間亦曾投訴心臟不適。黎在獄中一年內體重下降達11公斤,其現時消瘦的身形與過往影片對比鮮明,已不能再被稱作「肥佬黎」,並主張其欠佳的身體狀況令獄中生活顯得更為嚴酷。而單獨囚禁對黎的身心健康構成很大負擔,斷絕了其與他人的交流。
法官杜麗冰引述懲教署報告反駁,指黎的最新體重僅比最初還柙時減輕了0.8公斤,BMI屬肥胖水平,又指不能單憑肉眼判斷胖瘦,並舉例電影明星會因「上鏡顯肥」而嚴格節食。
此外,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的代表律師求情稱,張曾嘗試退出串謀並說服他人退出,亦曾辭職及撤回網站內容以減輕案件影響。法官則回應稱,張的嘗試明顯無果,因為相關串謀在此後仍持續進行。
案件同時涉及3間已停止運作的公司,其法律代表直言,母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已清盤,三間公司目前均無償還能力,無法支付罰款。
本案12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78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6名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62歲,壹傳媒前行政總裁)、陳沛敏(54歲,前副社長)、羅偉光(50歲,前總編輯)、林文宗(54歲,前執行總編輯)、馮偉光(60歲,前社論主筆,筆名盧峯),及楊清奇(58歲,前社論主筆,筆名李平);以及兩名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35歲)和陳梓華(34歲)。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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