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南丫島對開海面發生撞船慘劇,一艘本地漁船沉沒,81歲漁船船長身亡。案件今日(2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審訊,涉案的53歲中國大陸運油船船長林壽文承認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被判處監禁14個月。

案情顯示,事發於2024年11月17日清晨約5時許,被告駕駛中國大陸運油船「云鼎15」由外伶仃島出發前往惠州。當航經香港南部水域時,與一艘正前往香港仔避風塘進行交易的本地漁船發生碰撞。碰撞導致漁船於數分鐘內沉沒,船上7人全數墮海,雖有6名船員獲救,但81歲船長布容帶卻失蹤,其遺體直至同月26日才被發現在海面漂浮。

調查發現,被告在航行期間存在多項違規及失誤。運油船當時並未根據既定航線行駛,而是走捷徑進入香港,明顯並非沿標繪航道航行。此外,瞭望員值班是基本要求,但被告卻以船員疲累為理由,案發時沒有設瞭望員,被法官直指為忽視安全制度及管理失當。

在採取避碰行動方面,專家指出被告違反多項《避碰規例》,未有及早採取果斷行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雖然在清晨天色昏暗下看見漁船,但他僅多次使用雷射筆及電筒以左右擺動方式照向對方,而非採取正規的避碰程序。直到兩船距離僅剩50米時,他才嘗試倒駛及開燈,但為時已晚。此外,被告亦承認在碰撞前無響鈴和無鳴笛,未有善用視覺觀察及雷達掃描獲得早期警報。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來自航海世家,自2006年考獲資格後航海經驗豐富,過去更曾被公司評為優秀員工,無違規紀錄。辯方指被告因事件承受極大的精神及心理壓力,並已決定日後不再從事海事工作,希望透過認罪以撫平死者家屬的傷痛。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刑時嚴辭批評,被告當時的反應明顯過慢,行為構成持續及累積的疏忽。徐官強調,被告作為船長對航行安全理應負最終責任,但他卻在案發時表現出缺乏謹慎判斷,導致了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徐官最後總結,案件的嚴重性在於被告於高風險環境下,未能採取應有的謹慎措施。法官考慮到被告事後有積極協助搜救,亦不涉及故意危險駕駛,故將量刑起點定於21個月,因被告認罪扣減至14個月。

案件編號:DCCC15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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