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一共7人,被控在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中「參與暴動」,案件今日(2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林卓廷被裁定罪成,法官認為林當晚進入元朗站是為搜集白衣人罪證,只是沒料到自己會牽涉暴動,又認為當時非白衣人行為屬於「暴動」,而林是「暴動」中的一員。法官並裁定另外6人罪成。

法官陳廣池稱判案書會於「適當時間」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又指判案書夾附逾四萬張相片,法庭會以附件一處理林卓廷的詳細證供,並強調因林卓廷的身份才特製附件。

7名被告依次為47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對於林卓廷稱立法會議員身份有助調停,會呼籲大家和平,不要有過激行為。但官認為以林的政治立場或高估自己,又稱林在Facebook連發3則帖文可引起「磁石效應」,並渲染有黑社會,令更多人入元朗。

對於林在帖文稱已向警長致電「著警方快啲做嘢」,陳官不認同林是已經報警的說法,稱警長沒問林身份證,林致電亦沒有提及報案性質,認為這是向警長質詢而不能視為報警。

陳官又稱,林當晚呼籲人不要落單而非叫人散去,又要求閘內的人「不要退」,不信納林卓廷當時是調停者,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

對於次被告庾家豪,他指當時向白衣人擲水樽是阻止對方施襲,向白衣人射水是虛張聲勢。但法官稱庾當時神態不驚恐,閘內外亦維持一段距離,認為庾是閘內「暴動」人群的參與者,裁定其罪成。

陳官亦不信納第3被告陳永晞指射水是自衛的說法,認為明顯是反擊,又指他當時進行義載,但義載的人都是閘內人士,裁定他「暴動」罪成。

對於第4被告葉鑫昇指自己當時返回閘內是決定作為證人,陳官指葉沒報警或報案,亦不信納其投擲水樽、雨傘是自衛,裁定葉是「有意圖參與暴動」。

第5被告鄺浩林在現場曾招手,控方指他曾「舉中指」,辯方則稱非「舉中指」,而是向白衣人示意正在拍攝。但法官指他沒有把片段交給警方,片段所見他有擲物動作、招手,環境證據顯示他是「積極參與者」,鼓勵壯大現場聲勢,裁定他「暴動」罪成。

對於第6被告尹仲明,陳官指他供稱留在站內是等警察到場,但他最終到天水圍警署卻沒有報案,只與該處的人群聚集。陳官認為尹在場最初是「八卦」,但其後的行為是鼓勵支持在場人士,裁定其「暴動」罪成。

至於第7被告楊朗,陳官稱楊向閘外人射水是挑釁和激化行為,曾協助傷者不代表非「暴動」參與者,裁定他是「參與暴動」,壯大閘內人群聲勢。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2 (合併) @

被告鄺浩林。(余鋼/大紀元)
被告鄺浩林。(余鋼/大紀元)

被告庾家豪。(余鋼/大紀元)
被告庾家豪。(余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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