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時任女總督察涉嫌2023年休班期間,醉酒大鬧沙田中大醫院,翌年被裁定「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罪成,判囚15日、緩刑兩年。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周五(16日)另向區域法院入稟,指控警員在案發當日缺乏合法理據下錯誤拘留、非法禁錮及襲擊毆打她,致其人身受傷並遭受羞辱,因而向警方及政府追討賠償及訟費利息。
原告為葉文儀,被告為香港警務處及香港特區政府。入稟狀指,2023年10月2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內,警方在缺乏合法理據下,錯誤地拘留、襲擊或毆打葉文儀,侵害人身造成受傷,令葉文儀被剝奪自由、羞辱、痛苦及蒙受損失,因此入稟索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已排期於2027年4月12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審案情指,葉文儀2023年10月22日休班時,於中大醫院7樓被票控於早上6時25分至7時42分期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葉上訴爭議醫院走廊範圍只限病人探訪者進入,並非公眾地方,而她在案發當日僅捍衛自己的權益,質疑警員行為;控方則認為案發現場是公眾地方。
2024年8月,裁判官覃有方指葉文儀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情緒不穩,前言不對後語,不斷抗拒跟警員合作,又挑釁性重複警察術語;以日語說「多謝」,不合情理地叫喚護士,在病房引起騷動,故裁定罪成。覃官批評葉辜負公眾期望和破壞警隊聲譽,判監15日,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DCPI 3891/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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