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今年1至10月收到529宗有關公開表演的投訴個案。消委會敦促業界在推廣活動時要表達清楚相關限制和風險,讓消費者知選擇。
消委會呼籲業界應竭盡所能履行宣傳活動時的安排與承諾,如因突發情況而逼不得已需要改動,亦應儘快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並提供更具人性化的彈性安排與服務。
另一方面,消委會也提醒消費者亦需要有心理準備,由於門票一般涵蓋整個活動,如只涉及個別表演嘉賓或部份表演項目安排的變更,或難以因此理由要求退款。
投訴人鄭先生居於大陸,花費了2,000購買一個香港舉行的戶外音樂節三日票,唯主辦單位A公司於表演前先後公布有3位嘉賓未能如期出席音樂節,其中一位更是重點宣傳的壓軸嘉賓。鄭先生表示,是為了壓軸嘉賓才會購買音樂節門票,更改表演嘉賓後,音樂節對他已沒有吸引力,因為取消香港之行,亦不打算使用門票。他認為嘉賓陣容是消費者購買門票的重要考慮因素,涉及壓軸嘉賓的宣傳有可能構成失實陳述,於是向消委會投訴並要求退款。
A公司回覆消委會時引用訂票時所列的條款,指門票涵蓋活動期間的所有表演及活動,因此未能就個別嘉賓的更改而退款。在得悉A公司拒絕退款後,鄭先生希望主辦方就沒有使用的門票安排其它補償,例如給予下次音樂節的門票。消委會遂再與A公司調票,但A公司指鄭先生可轉讓門票,而且不參加音樂節是其個人決定,拒絕作出任何安排。消委會建議鄭先生可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向A公司再追討。
另一位鄧小姐購買韓星在本港舉辦歌迷見面會,主辦單位稱購買最高價的門票(每張約$1,850)除了紀念品外,還可於活動完畢後「近距離」 歡送偶像,鄧小姐於是和友人購買兩張最高票的見面會門票。然而鄧小姐在見面會舉行前4天,發現B公司更改了歡送環節的安排,歌迷只能「留在座位」歡送偶像。鄧小姐對不滿B公司方面恣意更改安排,嘗試聯絡對方投訴卻未獲回覆,於是向消委會求助,希望B公司恢復原有的歡送安排。
B公司於活動前回覆消委會,表示歡送安排細節是與經理人公司溝通後所得的結果,歡送環節的安排其實沒有更改,歌星基本上不會離開舞台與觀眾接觸,修改社交媒體公告的字眼是為免觀眾誤解。B公司又表示,活動當日加入抽獎環節,交出5張即影即有簽名相片。消委會在活動前告知鄧小姐B公司的回覆,之後B公司沒有再聯絡消委會求助。
投訴人周先生喜歡的歌星來港,在中環露天表演場地舉辦個人演唱會。周先生和朋友購票時,發現座位表約七成位置被劃入最高票價區域(1,380元),考慮到同一票價前排位置與後排位置觀賞體驗落差大,他們選購兩張位置較側及較後的門票,每張880元。
周先生在觀賞表演後,不滿演唱會的安排。指台後方直播歌星現場演出的大型LED顯示屏出現大量 「死點」,加上舞台上方懸吊的多組大型揚聲器阻擋視線;然而座位在購票時 並沒有被標示為「視線受阻」位置,視覺觀賞大打折扣。周先生對比之前在同一場地舉行的其它演唱會,揚聲器懸吊的位置不同。
周先生最終就演唱會的門票劃分、設施質素及場地設計等問題,向消委會投訴,期望主辦方C公司日後改善。消委會多次向C公司反映唯未獲任何回覆,遂將個案記錄備案並繼續留意其經營手法。周先生則表示會考慮聯絡香港海關。
消委會提醒,為確保在預訂門票及觀賞表演過程中減少爭拗的機會,消費者須留意仔細閱讀購票條款,並確認交易前應再三核對門票日期、數量、票價種類等資訊是否正確,並在購買後妥善保存購買憑據和付款紀錄,
消費者宜備存主辦單位的資訊及聯絡方式,以備萬一活動安排有任何變更 時,可向主辦單位查詢。如不幸發生消費糾紛,亦可向相關商戶作申索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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