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的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判囚40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日(14日)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定於明年1月10日進行聆訊。
譚得志一方早前提出3項爭議,包括要求終院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若否,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了言論自由,並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終院今日在聆訊後,就首兩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第三項則被駁回。
本案是1997年後首宗就煽動罪上訴案。譚得志在2022年4月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
譚早前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提出上訴,即一宗發生在千里達的煽動案件,樞密院裁定煽動定罪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但是本港高院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稱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及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上訴庭的判詞又稱,對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言論自由權利是否合憲,煽動罪的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的某些方面因其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予以理解,煽動罪必須顧及說話的時間、議題和說話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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