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11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第51日審訊。被告李家田繼續作供,他早前供稱2020年6月11日被捕,遭警員施行水刑及使用武力,今詳述經過。他又承認自己曾參與超過10次屠龍小隊的行動,但指出成員很少商討行動,在「安全屋」時通常是打機。
李家田早前指,是因為取材拍攝紀錄片,退出「屠龍」群組,又稱黃振強並非屠龍小隊隊長。控方今盤問李家田,李同意黃曾經在群組呼籲參與示威,隊員大多數會參加,並供稱隊員會在聚會中會談及往示威的地點、檢討自己裝備、被多少催淚彈擊中等,但不會說未來的行動部署。
被問到紀錄片的工作及在示威現場的角色,李家田稱,會觀察現場示威者,又表示想觀察理大被警方包圍期間示威者「絕望恐慌的狀態」。控方質疑李除了有訪問大綱,沒有做過其他工作,亦未曾訪問示威者,是「兩手揈揈」在現場,李稱其故事是來自畫面,但控方質疑他純粹以雙眼吸取畫面取材。
警員逼供 作虛假招認
李早前供稱,他被捕時曾遭警方拳打腳踢。李今稱當日上身赤棵、雙手被扣在身後,坐在椅子上,3名警員分別打其氣門、踢腰間及掌摑。控方質疑警員如何「起腳側踢」,李即場示範,由其代表大律師何正謙扮演李,李則扮演警員,舉腳側踢向何。控方質疑動作難以發力,但李稱如果施襲者曾習武,應該沒有問題。
李並指,被襲後腹部沒有傷痕,腰間有約6厘米的紫色瘀傷,沒有感到面部腫脹。
李憶述,警員迫供時教他槍械術語,又叫他背涉案同謀人名及案情,之後在錄影會面中供出。李稱自己有按警方指示,作出虛假招認,謊稱曾將同謀者吳智鴻給他的手槍藏在一個綠色斜孭袋中,後來再將手槍交還吳。李解釋當時受到不人道對待後,想儘量滿足警方,於是「想特登畀啲證據佢」。李又表示,害怕警方再用武力對付,於是作假口供,招認在行山時試炸彈、手槍以膠袋包着放入綠色袋。
稱「屠龍小隊」「唔係咁認真去示威」
較早時,代表第七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時,李供稱「屠龍小隊」「唔係咁認真去示威(不是這麼認真去示威)」,在「安全屋」時通常是打機,很少商討行動。
李同意「屠龍小隊」慣常的行動,是「搞破壞」和堵路等,隊員有使用汽油彈,但從沒意圖使用致命武器,或傷害他人性命。李強調自己沒使用過汽油彈、但見過被告嚴文謙和黃振強有擲汽油彈。
李又指出,黃振強在庭上作供透露曾收取過百萬元資金,並用於賭博。李同意辯方稱,當聽到資金用途時,有為隊友感到惋惜。
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辯方大律師梁鴻谷盤問時,李同意嚴多次表示因為女友而無法出席示威及聚會,並因帶同女友參與示威,引來黃振強斥責「帶條女出嚟佗手掕腳」。
另外,李同意2019年時,有眾多不滿政府群組會「吹到好大」,例如有名為「毒蛇」的人聲稱在山洞收藏大殺傷力武器,「屠龍小隊」的成員經常以此說笑揶揄。梁引述嚴文謙曾在群組稱,「要不要搵人守住山窿」,李家田指對方是開玩笑。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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