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4日)踏入第16日審訊。「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被告劉佩凝代表大狀馬維騉質疑黃事後3年仍不認罪,但後來決定約見警察的動機,黃認為是出於「責任感或者良心」。另一方面,黃承認為達成認罪協議,明知控方案情不是事實亦同意。
早前黃供稱,社運期間因要紓壓而賭博。但是馬維騉今展示黃振強的馬會戶口紀錄,指黃2019年初已經賭博,次數頻密,每隔兩、三天就投注「一千幾百」,黃確認。馬認為黃早前的說法站不住腳,黃不同意,並承認至7月辭職後仍有賭錢。
馬續指,「屠龍小隊」在2019年8月底的二坡坊事件後聲名大噪,黃的投注額亦增加,事件後幾日,他下注共約3萬元,黃承認將「家長」的捐款用投注,在7月辭職後的賭博輸多過贏。另外,紀錄顯示,黃在2019年1月至8月的賭注每月不足5萬元,9月急增至16.7萬元,11月更達約27萬元。黃又承認,自己在2019年7月經濟狀況拮据,到8月才漸入佳境。
11月中,黃賭波下注5萬元派彩8.6萬元,翌日他和隊友到大鴻輝(荃灣)中心日式料理放題餐廳用餐。黃從劉佩凝取得金錢後亦無向她交代賭錢和戶口款項用途。
劉佩凝不知黃「賭波賭到咁大」
馬指出,劉佩凝到2019年11月9日,曾經轉賬約10萬元予黃振強,黃先後用7萬元投注。黃承認劉和隊友均不知道他「賭波賭到咁大」。在「育龍」成立後,劉亦不知到黃的戶口的收款情況。
黃同意辯方指,2019年11月25日前,共收取劉佩凝15萬元,投注總額達到19萬元。
黃早前供稱,隊員在「屠龍小隊」成立時,因考慮他有正職,並出資5萬元購置裝備等,推舉他成為隊長。不過辯方今質疑黃戶口中從沒有5萬元,黃解釋,當時的5萬元是以個人示威者身份,向「家長」籌得的現金。黃並供稱,社運期間主要收取現金,通常交現金予隊友。
馬維騉談及黃振強2019年12月被捕後,到去年表明認罪,質疑他是基於良心,還是想做控方證人得到減刑。黃回應,2023年5月主動會見警察交代,是在還押3年多後,覺得「有責任講返事實出嚟」、「協助法庭」,「我諗係出於自己個責任感或者良心囉」,但不知道可以做控方證人。
黃明知不是事實亦同意控方案情
馬又指出,案情指本案串謀者為籌備2019年12月的放炸彈行動,早於同年9月到台灣軍訓,但是他們實際上未有計劃,但是黃仍然同意案情。黃確認。
馬表示,黃是因為要同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才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黃亦承認自己明知案情不是事實都同意。
根據認罪協議,律政司接納黃的代表律師建議,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包括串謀謀殺,可獲存檔。
黃被問到面對的串謀謀殺存檔法庭,黃回應以他理解,自己「全部都有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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