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聽障男子被指2019年意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原審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後男生上訴得直,重審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有關案件今(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庭處理訟費事宜,裁判官鄧少雄裁定辯方可獲部份訟費。
現年23歲的聽障男子羅鎮傑(案發時19歲),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今年5月重審時,鄧官認為警誡警詞並非在公平情況下獲取,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早前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辯方今指,裁判官鄧少雄考慮被告警誡供詞呈堂性、襲警情況時,裁定「僅僅表證成立」,雖然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但是裁判官亦已裁定「被告非常不大可能地在從警員手上搶奪胡椒噴劑」。控方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判官鄧少雄表示,本案訟費可分為3部份:辯方爭議檢控已過期限、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以及正審。在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辯方就檢控期限的處理及正審獲得訟費,至於辯方申請終止聆訊的訟費則不獲批。鄧又指,裁判法院的訟費金額有上限,本案訟費已超出裁判法院的權限,如有金額爭議,會交由訟費聆案官裁決。
羅鎮傑於2020年3月首次提堂,經審訊後於同年12月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其後羅鎮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於2021年9月撤銷其定罪,但下令發還重審。法官張慧玲認為羅鎮傑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無法只透過讀唇語理解問題,加上缺乏上庭經驗,導致他的證供辭不達意,認為羅鎮傑未能獲公平審訊。張慧玲又指其原審代表大律師麥雅媛錯誤處理法律程序,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和主控官卻沒有指出,形容「全世界都錯」。
在今年5月重審時,裁判官鄧少雄裁決指出,被告羅鎮傑錄取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又指他當時肋骨骨裂,不論原因為何,被告都不應該在受傷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鄧少雄認為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公平情況下獲取警誡供詞,裁定剔除其招認。鄧少雄又指案發時環境混亂,人群擠擁或令被告失平衡跌向警司,令警司誤以為被告想搶奪其手上的胡椒噴劑。
鄧官又指,當時有片段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對其他警員說「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認為不論該不知名警員當時只是態度輕率,沒有選擇好用詞還是另有別情,從當時環境來看,都是令人不安,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10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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