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19歲的聽障男子被控在2019年反送中遊行襲警,被定罪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案件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稱與聽障人士溝通的正確方式是保持1至2米距離,警員回應稱,不知道平等機會去年就「聾及弱聽人士接受司法程序」制訂參考指引。

案情指,被告羅鎮傑(現年23歲)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

警員劉志威今日在庭上供稱,當晚羅涉嫌襲警後,劉到場處理,拾起了羅掉落地上的助聽器,把羅帶到銅鑼灣站內調查。劉幫羅戴上助聽器後,羅宣稱聽到劉的說話,於是劉宣布拘捕和警誡,羅招認「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呀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辯方律師在庭上辯稱,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指引,與聽障人士溝通的正確方式是保持1至2米距離,因為這樣有利於助聽器接收聲音。因此,劉當時湊近被告的耳朵,試圖在他的耳邊說話,實際上會讓他更難聽到聲音。

劉回應辯方稱,不知道平機會去年就「聾及弱聽人士接受司法程序」制訂參考指引,但同意「聽到」與「聽明白」是不同概念,又稱他曾向羅補充「有咩唔明,隨時問」。辯方質疑這句話從未出現在口供之中,直至在法庭上盤問時才新增,但劉否認是虛構證供。

辯方另呈上兩份專家報告。其中臨床聽力學家袁志彬的報告指出,羅左右耳分別有永久性嚴重至極重度的聽力損失。即使戴上助聽器,在一米的溝通距離下,羅只能接收到語音的大約一半內容。

辯方昨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另外,辯方昨日在庭上表示,指被告向警員作出的招認涉不公平及誘導,希望法庭裁定會面紀錄不可呈堂。辯方指被告永久失聰,在沒有助聽器的情況下,他近乎完全不能聆聽;有助聽器的情況下,其聽力亦不能等同常人。

辯方又指被告從未作出「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的招認,又指被告當日在駱克道曾遭多名身分不詳的警員毆打,更被施放胡椒噴劑,身體多處嚴重受傷。

辯方續指,當時被告的助聽器沒有懸掛在耳蝸上,被告沒聽到警方宣布拘捕或施行警誡,直至被告銅鑼灣港鐵站後才獲發還助聽器。而劉或其他警員當時亦從未向被告宣布拘捕或施行警誡。

同日晚上,被告在母親在場下錄取書面會面紀錄。辯方指,會面紀錄在被告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錄取,包括警方從沒安排手語傳譯員協助被告;沒告知被告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看醫生,或主動帶他看醫生;又指在錄取供詞後,沒有向被告和其母親覆讀內容。

辯方更指劉當時不當地誘使被告紀錄簽署,稱紀錄不是口供,又稱只要被告認罪,就可獲扣減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

辯方又指,被告案發前從未被捕,被帶到警署必然驚惶失措,加上被告母親到達警署後多番斥責被告,反而令他感到更大壓力,處於精神繃緊的狀態。

案件將於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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