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專頁轉發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家人資料,違反法庭「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25日)頒下判辭指,考慮到黃之鋒屬有重大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認為本案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一宗,故判囚3個月,另下令黃須付5萬元訟費。

法官高浩文今在判辭指,答辯人黃之鋒作為一名重要的公眾人物,專頁的追蹤者眾多,影響力較大,法庭對這類人發布資料的防範較大。即使答辯方雖然早前強調,黃之鋒無意引發網上含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認為這種想法「幼稚」,指黃之鋒須為其莽撞行為負上刑罰。

判辭又指,現時人們能在網上輕易發文,未必會思考或在乎貼文深遠的影響,即使迅速刪除貼文,亦已造成廣泛且持久的傷害。法官認為,黃之鋒犯案時未想及後果,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

法官高浩文又提及,黃之鋒在2020年8月14日於Facebook發布涉案貼文,警方已於事發3日後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不解何以律政司在21個月之後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儘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

法官考慮到本案發生已多年,而黃之鋒在較早時間,已意識到他的方式不當,並已向法庭表示會承認責任且致歉,故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就訟費事宜,律政司一方要求黃之鋒支付逾22萬港元訟費,法官綜合所有因素,包括延誤檢控等,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為5萬元。

案情指,黃之鋒於2020年8月在Facebook轉載連登帖文,內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家人的照片等,另附有「香港編年史」的連結,載有他們的個人資料。黃之鋒的貼文獲4000多人回應。有傳媒報道黃涉嫌違反禁制令後,貼文於翌日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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