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9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透露將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其中包括把禁止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須於18區指定地點棄置區旗和區徽。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委員會將於5月15日討論修例建議,政府文件解釋,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的原則是使其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
政府建議「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
另外,除保留現時《區旗及區徽條例》中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的條文外,政府建議加入新規定,包括不得倒掛區徽或區旗、倒插區旗,以及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須按特首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特首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
政府建議,檢控時限為警方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須於指定地點棄置區旗區徽
修例亦規定某些機構須在相關機構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區徽圖案;當五星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時,及中共「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五星旗及中共「國徽」具優先地位;訂明特首可就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作出規定,在現行18區設置的指定回收點會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
另外,修例將禁止把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除非獲得特首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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