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輝船廠去年11月入稟高等法院,指去年5月與珍寶海鮮舫及太白海鮮舫的持有者簽約,打算以港幣4元購入他們旗下的4艘船,珍寶一方更須支付船舶處理費;惟船廠收到對方60萬元定金後,珍寶海鮮舫去年6月就入水沉沒,協議沒有下文。船廠要求持有者交出船隻,並賠償480萬元的處理費用。高院今(28日)拒絕建輝暫時保存珍寶海鮮舫廚房船的船底部件,而頒下保存令,要珍寶海鮮舫的持有人盡力保留。

原告為建輝船廠有限公司;首被告為持有太白海鮮舫3艘船的太白海鮮舫有限公司,次被告為持有珍寶海鮮舫的香港仔飲食企業有限公司。

現仍然在香港仔避風塘的珍寶海鮮舫廚房船,正在進行打撈工程。原告指被告將廚房船的船底拆解成3至4件,再取出水面,要求自行斥資保管碎片,並運到自己的船廠倉庫,至本案審結為止。

被告反對,指廚房船底嵌入淺層海床,移除工程相當複雜,最終打撈的船底殘骸或多於3至4件,並擔心原告自行保管船底碎片,會令船底結構受損。

法官黄國瑛要求審視該船底結構的照片,但被告一方指船底已沉沒,無法提供。黄官終下令被告一方盡力保存廚房船底碎片,原告方須向法庭存入50萬元。

案件編號:HCA149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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