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休班交通警於2018年在大埔公路沙田嶺段超速駕駛,因失控逆線行車撞倒一名電單車司機,最後該司機同日傷重不治。交通警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今日(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要辯方先呈交書面求情,被告須還押至本月16日判刑。

現年31歲的交通警唐建偉報稱公務員,在2018年4月3日下午,在大埔公路北行線駕駛一輛私家車,死者林日安(53歲)駕駛電單車南行,兩車於燈柱附近相撞。私家車受嚴重撞擊,部份車胎漏氣,兩名司機送院,林日安當時失去脈搏和呼吸,同日下午4時許證實因為多處受傷而死亡;當時被告亦報稱頭、頸和腹部有痛楚。

被告同日被捕,於錄影會面時表示自己有5至6年駕駛經驗,熟悉涉案路段;又指當時時速約70公里,前方有一輛黑色私家車駛近油站減速,以為該車駛入油站,故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最後失控,扭軚不果,發生意外。

政府化驗師計算後,指被告的平均車速約每小時131至152公里,屬過份超速。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專家指,根據現場車痕,顯示被告沒有撞向安全島,與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不吻合,故不接納被告說法。而專家報告亦指被告在意外前沒有適當扭軚,而且被告自稱熟悉該路段,故應知道在上下斜坡時不應超速。

法官批評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過份超速,漠視危險繼續駕駛,表現遠低於一名謹慎小心的司機,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949/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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