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的人身傷害個案中,法庭會以整筆支付方式判決賠償,但是法庭要評估「一次過」賠款是困難工作,因要考慮原告受傷後失去原本可賺取的收入,賺取收入的能力及因傷付出的額外開支等。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的合適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按期付款,認為可更保障受償人。
法改會於2018年4月發表諮詢文件後,經研究後今(19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賦權法庭在人身傷害案判決未來金錢損失賠償時,可發出按期付款令,並建議由財政司司長每6年檢討一次淨投資回報率,即折扣率等。
「一次過」賠償被指不精確 建議提供反映通脹的穩定持續入息
法改會指出不少個案中,為判給整筆款項作出評估反而花費更多,因為涉及須援引如預期壽命方面的專家證據,整筆款項實質上是把補償不足的未來風險加諸原告人,亦有可能使侵權人過度補償,因為判給整筆款項並不能反映經濟、財務及個人情況的未來轉變。
研究認為,按期付款提供可與指數掛鈎以反映通脹的穩定持續入息,能夠為受償人帶來保障。做法亦可避免原告人處理可能令人壓力沉重的預期壽命問題,毋須承受整筆款項的投資風險及通脹風險,亦避免可能遭家人耗盡資產,日後要依靠社會福利。
現評估「一次過」整筆款項時,可按照與過去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相同的基準,即回復原狀或十足補償損失基準。申索人的過去及未來損失會一次過予以評估及具體化,計算為整筆付款,而有關款額於聆訊當日或在協議的日期釐定。這種由案例法所確立的乘數/被乘數計算模式,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
法改會在報告提出下列建議:
1)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為免生疑問,這項賦予法庭的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
2)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折扣率的主管當局,每6年檢討折扣率,並諮詢專家小組。
3)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住屋費用,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另應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
4)賦權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法庭應在可預見的醫療狀況的重大惡化或改善情況發生後,並訂定與惡化或改善情況的性質相關的特定準則,以及可申請覆核的期限後覆核。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5)如按期付款因收款的受償人提早死亡而終止支付,該受償人的受養人應獲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以失去生活依靠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其款額是已故受償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來會從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養人的,並且就該筆款額,該受養人沒有從該付款方或任何曾須對或可能須對該受償人負上法律責任的人,收取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
6)現行的暫定損害賠償機制應予保留。
7)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付款令。
8)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一路再作改良,以便持份者為按期付款令作好準備。
法改會轄下的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稱,以往有受償人獲賠後,因不想連累家人,並認為款項可支持家人生活後自殺,舉例工傷個案達嚴重殘障及災難性傷害程度,可獲賠1,000萬至2,000萬元。
梁偉文表示,建議中受償人可以選擇按月、按季等方式領取按期付款,他們可預計自己足以應付日後醫療、生活開支,過有意義人生,而不是了結自己。建議亦較一筆過賠償計算準確,避免可預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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