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昨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例允許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以維持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ORFS是指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的3種協議: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在仲裁取得成果後,向律師支付一項額外費用,數額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為律師應收取費用的額外某個百分比;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即律師只在當事人透過仲裁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收取費用,而費用為該財務利益的某個百分比;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旨在讓律師可在處理需時較長的法律爭議時維持現金流,律師會就期間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並在當事人獲得財務利益後,再收取根據該財務利益計算的額外費用。
法改會轄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改革有必要進行,以維持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還有重要一點,就是因應當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表示,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在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轄區已經實施,只有香港與新加坡沒有這類收費安排,而新加坡也已考慮修例,因此修例對香港仲裁行業競爭力非常重要。修例並非為了律師行業優惠,而是為了整體服務水平提高,並保障公眾與市民利益。
陳澤銘續說,報告書的建議包含很多對公眾的保障,例如協議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清楚定義何謂成功,且應設最少七天冷靜期等,較其它司法管轄區提供更大保障。
報告也建議將人身傷害申索排除在訂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之外。「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表示,為避免不誠實的律師出現包攬訴訟的情況,因此決定將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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