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法例處理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向公眾諮詢3個月,10月19日截止。

法改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今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針對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法律改革建議,5類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委員會稱,香港目前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不同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諮詢文件所建議的五類罪行。

文件又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誤用電腦」的條文應改列於新法例,從而訂立「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亦應定為新罪行。

文件建議引入「蓄意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只要有關器材或數據的主要用途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則不論該器材或數據能否用作合法目的,也能構成相關犯罪元素。犯罪者如意圖將該器材或數據用作犯罪,即屬犯加重罪行。為免造成過度刑事化的情況,該罪行的基本形式及加重形式均可用合理辯解作為法定免責辯護。

文件指,就電腦網絡罪行的性質,法律應適用於域外範圍。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委員會建議就上述5類建議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2年監禁,另一項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14年監禁。

公眾如對諮詢文件有任何意見,應於10月19日或之前以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秘書。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可於法改會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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