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和工黨於前年五一遊行示威,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事後社民連黃浩銘、梁國雄、工黨李卓人等8人被票控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各人被判監14天,緩刑18個月。8人不服,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今(20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黃崇厚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10月18日判決。

上訴人分別為社民連的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工黨的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和李卓人。其中黃浩銘及李卓人沒有代表律師。

上訴方昨強調8人分為4人一組,兩組人有維持1.5米社交距離,即使有「共同目的」亦足夠防疫距離,可被視為兩個群組。

律政司代表今日回應稱只是片面說法,法例沒有訂明社交距離的長度,形容1.5米並非「金科玉律」,距離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強調有否「共同目的」、成員之間有否交流等,才屬決定受禁群組聚集重要因素。

律政司一方續指,8人在同一時間出現,預備遊行時有互相交談,遊行時舉著相同橫額,口號亦互相呼應,可見眾人事前有組織、有共同目的,又稱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就涉案遊行申請豁免。警方在案發當日並非即時票控,而是以揚聲器多次勸籲在場人士。又稱限聚令只對人數有規管,對內容並無限制,認為對市民行使言論集會自由的權利影響有限。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強調,社交距離才是受禁群組聚集的決定性因素,質疑律政司提出的考慮因素與防疫無關。

黃浩銘補充,裁決或會令吃飯、慶典等日常活動變得違法,影響甚廣,希望法庭謹慎考慮。他最後說:「高官權貴飲酒食飯,就真係令到限聚令蕩然無存」。李卓人陳詞時則批評規例雙重標準,質疑不合比例地禁止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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