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中共內蒙古公安廳前黨委委員、副廳長張效敏受賄罪案開庭審理。其被指控受賄4,24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張效敏被指控:2011年4月至2021年1月,張效敏任內蒙古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總隊長、交警總隊總隊長,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時,為內蒙古某標牌製作有限責任公司、高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利。

此外,張效敏為赤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赤峰市某製衣有限公司等單位在協調辦理貸款、合作加工警用服裝等事項上謀利。2011年至2021年,張效敏索取、收受企業主、被管理服務對象、下屬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243萬餘元。

該案將擇期宣判。

2021年9月18日,張效敏被調查。

今年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前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前廳長馬明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馬明被指非法受賄1.5785億餘元。

2018年以來,內蒙古公安廳有4名副廳長落馬,除了張效敏,還有孟建偉、趙雲輝、王來明。這四人都是馬明的下屬。

馬明的前任是趙黎平。趙黎平2012年7月被免去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廳長職務。趙黎平於2016年11月11日被判處死刑,2017年5月26日被執行死刑。

此外,趙黎平、馬明、張效敏、孟建偉、趙雲輝、王來明在內蒙古公安廳任職期間,曾積極跟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分別被海外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追查及海外明慧網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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