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有網民在中環發起「人權法案遊行」,警方在銅鑼灣維園驅散群眾期間拘捕3名青年,並搜獲鐳射筆和噴漆等。3人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項罪全部罪成,其中兩人今日(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劉綺雲分別判處監禁6個月及9個月,餘下1名19歲學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吳兆綸(19歲)、胡穎謙(24歲)和梁經龍(21歲)各自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吳兆綸和梁經龍被指攜有一支鐳射筆,胡穎謙則攜有兩支。胡穎謙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支噴漆。吳兆綸今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梁經龍因一罪被判囚6個月,胡穎謙則因兩罪被判囚9個月。
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即使受本案影響,仍成功完成文憑試,被告亦希望繼續學業。
對於次被告,辯方指其志願是做測量師,但如今被定罪對其志願受拖累,而是重大懲罰,本案亦沒有基礎去證明被告打算針對何人,案件只是單一事件。
第三被告則透過律師表示自己已有悔意,辯方則指被告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
裁判官則指,庭上證供顯示有警員被人用鐳射筆照射,即使無證據指被告針對警方,原因只是他們已被截停,不減案情嚴重性。裁判官又稱,當涉及保護公眾利益,被告年輕的因素可變得「無足輕重」。@
案件編號:ESCC 19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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