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期間,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案件今日(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結案陳詞,3月29日裁決。
馬紹祥和現任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昨日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馬紹祥供稱,當日在立法會舉行會議討論橫洲發展計劃。被告要求他提供涉事顧問公司的文件,惟他沒有帶在身上。而被告其後走向馬紹祥,馬後退,被告拿走他桌上含機密資料的文件夾,並交由另一名時任議員朱凱廸翻看。
馬紹祥續指,他隨即向會議主席麥美娟投訴,麥美娟叫停會議並要求保安帶走被告。馬紹祥認為被告的行為阻礙立法會運作,並在翌日就事件報案。
麥美娟昨日作供時,被辯方質問其助理曾在馬紹祥作供時聽審。她最初回應稱「估計」助理有入庭,其後又稱因昨日有立法會會議,讓助理觀察流程,想知道何時到自己作供,並說沒有與助理討論馬紹祥的供詞。辯方則指主控會告知作供時間,麥美娟同意,又稱自己是關心何時能去開會。
控罪指,梁國雄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裁判官在案件原審時曾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議員,將案件擱置,不過律政司不服,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其後梁國雄上訴至終院,惟終院去年9月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案件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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