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前年9月24日在長沙灣警署與警方商議10.1遊行後遭暴徒襲擊,3名懷疑涉案男子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今(6日)第3天繼續審理。

兩名警員今日出庭作供,分別是案發當日截查及拘捕第二被告陳嘉明,以及截查第三被告王述杰的警員。辯方律師庭上表示,3被告均在酒吧工作,其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在同一酒吧。

早上9時半開庭後,首先處理有關3名被告手提電話的證明文件。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三被告所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登記人是劉姓女士,第三被告並非電話的唯一使用者。代表其餘兩名被告的大律師表示無異議。

2019年9月24日,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在長沙灣警署與警方開會商議10.1遊行離開後遭到遇襲,頭部受傷流血。(安帕/大紀元)
2019年9月24日,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在長沙灣警署與警方開會商議10.1遊行離開後遭到遇襲,頭部受傷流血。(安帕/大紀元)

曾在天橋搜查第二被告 警稱其支吾以對、表現緊張

隨後控方第四名證人出庭作供,是編號15400的葛(諧音)姓男警員,講述他在2019年9月24日拘捕第二被告陳嘉明的過程。當時他屬駐守長沙灣警署特遣隊第一隊,下午3時43分,他收到消息說報案室外有兩名可疑人士,一人站在荔枝角道近長樂街交界,另一人站在泓景臺行人天橋近商場位置。兩人一直留連,而且望向警署大門。3時50分,警長58821訓示他與另外2名警員前去截查兩名可疑人士,他與警長去泓景臺行人天橋,另外兩名警員則前去荔枝角道近長樂街交界。

葛姓警員說,他在天橋上要求可疑人出示身分證,此人名陳嘉明,即第二被告。他說在等候女朋友從海麗邨過來,警員要求他打電話給女朋友證實,他改口說他在看風景,支吾以對,並表現得很緊張,右手摸褲。警員說,由於懷疑第二被告藏毒,於是要求搜身,但是他表現得不合作。法官問第二被告如何不合作,警員說不記得了。葛姓警員在天橋對第二被告搜身後,4時6分將他帶回警署繼續搜身,但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回到警署後,葛姓警員得知4時正發生廖女士被襲擊事件,並聽到警員9665(前一天作供的陳姓警員)說第一被告手機中有廖女士照片,並稱認識第二被告。他在5時28分繼續調查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稱不認識第一被告,他再問第二被告為何出現在泓景臺天橋,第二被告回答不知道。他再問第二被告問題,第二被告不出聲。

葛姓警員說,鑑於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能解釋為何出現在上述位置,有理由相信與傷人案有關,於是他在5時半以「串謀嚴重傷人」罪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說「我冇嘢講」。當晚,他讓第二被告簽收拘捕通知書及會面紀錄副本,之後將第二被告交給值日官看管,又將證物,包括在拘捕時檢取第二被告的手提電話交給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偵緝警員。

法庭播放泓景臺行人天橋閉路電視片段,時間從9月24日下午3時45分開始,畫面可見有人停留在行人天橋,葛姓警員指該人就是第二被告,之後有兩人出現在第二被告身邊,葛姓警員表示是他與警長。片段沒有拍到警員帶走被告的過程,法官與主控官追問他帶走被告的路線,他表示不記得了。

隨後控方要求播放永新工業大廈4時正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較為模糊,畫面中可見荔枝角道與長樂街交界,靠牆有4個人,隨後到4時2分,有3個人加入,警員稱分別是他、警長58821及第二被告。到4時3分之後,一干人離開地點,警員表示這是他們帶被告回到長沙灣警署的情景。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酒吧同事

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盤問葛姓警員時,問他是否將截查疑犯過程詳細紀錄在證人口供上,有沒有做到準確詳細,葛姓警員回答「絕對有」。在辯方盤問下,警員承認他沒有在口供中紀錄他當時向第二被告解釋的截查原因,認為這是「一向做法」,但強調他確實有向第二被告交代截查原因。辯方律師又問他,第二被告是否沒有在截查時試圖逃走,警員一度回答「不記得」,辯方律師表示驚訝,追問如果被告嘗試逃走,口供中是否一定有紀錄,警員承認「係」。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講述截查經過如下:警員在行人天橋上要求第二被告打電話給女朋友,第二被告說:「我點解要打畀女朋友,我睇風景散心。」警員稱第二被告「好串」。第二被告回應「我冇串」。兩人發生口角,警員以粗口問候第二被告,之後對第二被告搜身,沒有講搜身原因。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問作供警員是否同意,警員表示不同意。律師又表示,第二被告沒有說不認識第一被告,他們兩人是在酒吧的同事,稱警員記錯,警員則否認。

第三被告也在酒吧工作

中午休庭後,編號12549的郭(諧音)姓警員作供表示,他在2019年9月24日駐守長沙灣分區調查隊,下午2時45分接到長沙灣警署特遣隊主管指示,要求他與其他同事一道截查一名可疑人,該人身穿黑衣、白短褲、白鞋,在警署正門外徘徊。他與同事離開警署後,見到類似衣著的人在長茂街、長義街交界處,他走近問對方做什麼,他回答在等一位女性朋友,等了一個多小時都未出現。警員對他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又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看到他名叫王述杰,即第三被告,查詢後發現他沒有被警方通緝,於是讓他離開。

法庭播放兩段閉路電視片段,一段顯示在長沙灣警署水馬對面有人,看不清楚相貌,另一段顯示一名男子走過。鏡頭沒有影到警員截停第三被告過程。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在這名警員作供前表示,這名警員截查第三被告的過程沒有被拍攝到,希望法庭在裁決時不要考慮這名證人證詞。法官則表示,是否信納證詞,要視乎他作供中提到的時間、地點是否與紀錄吻合。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時,郭姓警員又提到,在接到指示後,他試圖在警署觀察將要截查的可疑男子,但是沒有看到,直至2時50分出去才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白色短褲及白鞋的男子,他手上與身體之間夾著一個A4紙大小的黑色手提包,而特遣隊主管在做出指示時並無提及手提包。在法官同意後,警員起身示範如何夾著手提包。

郭姓警員在被告律師盤問下承認,第三被告在被查問時說他住在海麗邨,在尖沙咀一間酒吧工作,不過沒有試圖確認是否屬實。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問作供警員,是否同意有人在長沙灣警署外停留本身並非可疑,警員表示同意。大律師又問如果停留較長時間,位置在長沙灣警署,可能讓警方覺得可疑,警員也表示認同。

兩名暴力襲擊兇徒仍逍遙法外

案件將於7日繼續審理,郭姓警員繼續作證,三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指法輪功學員廖女士2019年9月24日下午約3時在長沙灣警署與警方開會商議申請10.1遊行,下午4時她離開警署途徑長沙灣長順街時,遭兩名身穿黑衣黑褲、黑布蒙面者用長約1尺半的疑似警棍襲擊,廖女士送院治療,她的右前頭皮有4至5厘米傷口,縫了5針,大腿部有瘀傷。

案件於2021年10月4日開始聆訊,5日正式開審,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審理。揮棍襲擊廖女士的兩人目前仍未被捕。被控告的3名被告柯衍湛、陳嘉明及王述杰,因案發前在附近徘徊及被警方發現手機中有可疑訊息,被控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有意圖傷人罪」,三人早前表示不認罪。

案件編號:DCCC 60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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